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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龙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8-2-6   发布人:bxadmin   来源:  点击:1747

    聚龙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

    南郑县公安局为什么不立案

    立案与衡量犯罪的标准各是什么?

     

    一、卷首语

    一桩法律边界清楚,案情明晰的案件,到了南郑县公安局就变成了一桩颠倒事非,混淆黑白的糊涂案,面对众多受害人的报案投诉,南郑县公安局既不积极,态度又很冷漠,谈话也是避重就轻,给受害者打起太极拳,玩着迷踪术。似乎,他们的立场不是站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反,让人们隐隐感到,南郑县公安局同犯罪分子之间,有某种配合与默契,充当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守护神。似乎,利益是至高无上的经典,公平正义是粉饰外表的装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钱成了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变成了颠覆一切公平正义,肮脏丑恶的力量源泉。执法者,在这大潮中既无法置身事外,更难以独善其身,南郑县聚龙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南郑县公安局,截止今天,长达半年不立案的实事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也可能,南郑县公安局没有在宪法的旗帜下宣过誓,没有在党旗下认真解读,深入领会法律的内涵,从而忘掉了对社会的责任心与使命感,从而永远不会向社会负责,不会对辖区内的人民有丝毫的尊重,对国徽有衷心的敬仰。

    今天,我们以社会的广角镜,法律的摄像头,回放一下聚龙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的始末,南郑县公安局执法不做为,对犯罪分子态度暧昧,不追究,不调查,不取证,不抓,不定罪,继续放任自流为害社会。南郑县公安局,对这起非法集资诈骗案的包庇,与袒护做法,感到司法的丑恶与肮脏,公安的黑暗与贪婪。

    二、以晟启传销骨干团伙

    走向非法集资诈骗的聚龙公司

    20167月中旬,由陈典芳、王钢,胡少东、龚婷、李小明五人为首的传销骨干团伙,将河南郑州晟启总公司发起的传销项目,引回到了汉中,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酒消费传销案,一时间在整个汉中地区掀起了一段传销巨浪。在拉动消费的口号下,以利润以高额回报的引诱下,人们驱之若鹭,热情高涨,一时间,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智慧路中段一楼大厅的天狮产品专卖店里,人头攒动,人涌如潮,堪比商品交易会还要热闹。从开始到结束的将近一年时间。汉中市十县一区参予者达五、六仟人,按每人一单2.16万元计算,汉中传销组织的骨干团伙,及其河南郑州晟启总公司,从一个小小的汉中市行政区内,轻易拿走了一个多亿。这不能不说是汉中市整个商业消费的一大损失。然而,获利的毕竟是极少数,受伤害的是绝大多数。而陈典芳、王岗,胡少东、龚婷、李小明等这些发起传销项目的领导骨干分子们,却赚了个盆满、锰满,他们配置了毫车,购买了洋房,亏了钱的绝大多数人,只能是以泪洗面,自认倒霉。 

    201611月中旬开始,陈典芳、王岗,胡少东、龚婷、李小明等这些传销头目开始策划、筹建聚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组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将非法传销的个人行为,转化为合法的公司经营,以便让合法的公司行为,掩盖长期的非法传销活动。只是,在他们经营范围的提法上,换了一个让地方政府高兴喜欢,并大力支持的,美丽提法。对汉中市十县一区名优土特产进行线上线下购销。这是一个瞒天过海的欺骗行径,名不符实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聚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审批,于201611月中旬,注册登记、执照申领。为了快速发展公司,在公司没有挂牌时,提前发行外围股筹集运营资金。

    向社会各界人士吸收运营股资,他们的做法是:依售卖外围股发公司原始股权证书为由,承诺外围股不参与公司运营业务,不承担任何公司风险,按年度分红利,到一年整可本金红利全部领取。不满规定年度,可随时撤退全额本金且不分红利。投外围股人员,依据该公司组建人员王钢、胡少东等人宣讲;公司申报已过关,己确定该公司即将成立。同时鼓吹,外围股份数太少仅售150份,使其大家提前抢购。于201612月上中旬,投外围股人员交24500元现金为一份,王刚、胡少东等人收钱,龚婷开收据。2017年元月23号,聚龙公司开业宣布:陈典芳为法人代表兼副董事长,王钢任董事长,胡少东任总经理,李小明任常务副总经理、龚婷担任财务总监,王磊、龚成任出纳(系陈典芳儿子、女婿),确定了该公司在组建时,宣讲的人员及职务与公司成立时的人员相符。而就在公司开业当天下午,南郑县公安介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做的运营与审批内容不符。我们才明白,该公司用假象及虚无的承诺、骗取了我们的信任,紧接着,我们陆续追讨投入资金,公司一再推诿不正面解决。到201734月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拒不退款,还恶意回避追款人,我们一再忍、等待终无合理的回复。而在2017410,该公司在自己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向南郑县公安局报备,依个人性质立案,公司违法只字不提、骗取外围股更不如实交代。公安也不曾介入公司违法事项深究及取证调查,我们在公司内被诈骗的人员多次向大河坎派出所、南郑县公安局电话及口述案情终无回应。在万般无奈之时,受害人联名写诉状一份,2017731,递交南郑县公安局经侦科办公室(书面报案)。当时钟队长、田警官等人接了诉状,并称尽快给予我们相应的侦查回复。于20178月上旬,我们去了解此事件可否立案侦查,该公安回复,“立案是他们的事让我们不予过问”,在201781518日,该公安向我们报案人进行了各自单独询问,询问内容避重就轻,公司违法事项不据实记录。我们很失望于执法部门的公正,于此在2017822,写了联名举报材料向南郑县信访局、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长等部门反映案情,我们等了两周仍然没有听到回复,我们又去南郑县公安局了解案情侦查情况,钟队长说:“此案甚小,并于大案之中”。我们质问钟队长个人违法案件严重,还是公司违法性质严重,当时双方有不同争议,导致于201795,我们又联名写举报材料向汉中市信访局、公安局、等部门反映案件的真实内容及诉求,当时,各部门都表示据力督办,可在2017928日晚,聚龙公司全体骨干组织在公司开会,我们受害人围堵过去讨个合理的答复,该公司董事长王钢、陈典芳拒不露面回应,让其手下回复“没钱解决”。并于929,通知南郑县公安局经侦科钟队长,余警官等人,规劝我们说:“无钱退还”。并说我们若一再追逼讨要,将会用特警对我们执行清理。公安走后约一小时后,于晚上11点多,王钢等人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20多人)破门而入,停其楼电,用打砸造成混乱之势接走王钢等人。于此,我们在930,又联名写举报材料向汉中市信访局、公安局、政法委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反映案件的真实性。此后,我们报案人长时间的受到南郑县公安局,及地方派出所和政府的严厉管控。我们不解,为何违法之人任其猖狂、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他人利益及社会稳定,而南郑县公安对犯罪分子偏袒保护,与犯罪分子同乘一条船,让我们用什么去信任、去敬仰,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公安执法部门?!

    三、南郑公安局不立案的真实动机是什么

    其法律依据,法律考量又是什么?

    以王钢、陈典芳、胡少东、龚婷、李小明为首的传销骨干团伙,所操控实施的晟启传销项目及公司,其本身在国家工商局,及商务部没有登记备案,更没获得批准,性质属于非法传销,是国家重点取缔打击的对象。到了公安部门也是在经济,刑事执法范畴内的重点执法对象。同时,也列入了工商部门,商务部门依法罚没,取缔的重点打击目标。它属于三个部门联合执法的范畴。而南郑县公安局在处理此案时,不仅是经侦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经侦,刑侦两个部门的事情。同时,工商、商务部门在根据各自部门所执法,管理的范畴进行查证落实,定性,定论,公安部门根据刑侦,经侦的取证结果,再按照工商、商务部门的结论意见,进行执法的。而南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抛开刑侦、工商、商务部门,独包独揽,其行为本身,既不符合法律规范,又令人疑云重重。

    王钢、陈典芳、胡少东、龚婷、李小明等传销骨干团伙,成立聚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着线上线下,购销汉中市辖区内名优土特的名义,实际上仍干着非法传销的勾当,是为了漂白个人的违法行为,将非法转为合法的伎俩。如果说,本身以传销为目的非法经营活动,已经属于非法传销的性质,属于重点打击对象的话,那么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资金,所采取的发行外围股,更让投股人只投钱,所开收款收据上没有任何文字说明,没有名称,没有用途,更不让参股人签订股权协议,其性质以非法集资,演变为经济诈骗。试问:聚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无发行外围股的资质,又得到了那家法定部门审批的法律授权?!

    以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这是一桩法律边界清楚,案情明晰的案件,南郑县公安局,长达半年对报案投诉人的法律诉求,不立案,对违法者的犯罪实事不调查,不追究,不处理,法外开恩,让违法者继续逍遥法外,继续违害社会。在此,我们这些被骗的受害者,特向南郑县公安局,及各级人民政府党委,提出几个问题,请你们予以回答:

    一、不立案的理由及依据是什么,又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考量?是否属于执法不做为,胡做为,八项规定禁令之中?

    二、为什么对我们报案人投诉诉求不理睬,推诿、搪塞,威胁、恐赫,违法犯罪人员给你们了什么好处?是否是利益驱动下的结果?

    三、聚龙公司从非法传销,上升到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破坏了汉中市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了对当地金融秩序的冲击。这是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该不该受到法律的打击与制裁?!南郑县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姑息养奸,养痈为患的立场与做法。说明了在公安执法领域内,存在着严重的执法不做为,胡做为的现象。

    四、当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维持不下去的时候,他们以个人名义向南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备,报备意味着自认罚款,犯罪项目软着陆,不受法律的惩处。这笔罚款,你们上缴国库没有?!

    五、我们向南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进行投诉,经侦大队不立案,拖延搪寒,又不出据不立案,不处理的法律文书。我们想以聚龙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通过法院打官司,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院说:你们既已向公安局报了案,就让他们先处理,他们处理不了或者说不处理,让他们出具法律文书,我们法院才能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而南郑县公安经侦大队既不立案又不处理,更不给我们开据法律证明文书,致使我们想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路也被堵死了。逼的我们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南郑县公安局到底想干什么?!我们在宪法下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就这样被南郑县公安局剥夺了吗?!请问政府,我们还有什么出路?维护我们的权益?!难道非要把我们逼向上访之路,政府才达到目的吗?!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牢记使命,不忘初心”。这是习近平同志对全党,各级政府的谆谆教悔,而南郑县公安局你们做到了吗?今天你们所做的一切,已经违背了党的初心,丢掉了历史的使命?!司法的腐败像一颗毒瘤,扭曲了法律的职责与精髓,也抛弃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老百姓失去的是生活与做人的尊严,利益侵害面前的无奈与无助,执法部门的不做为,胡做为,使人民的权益在强权政治面前,显的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执法者们什么时候能惩恶扬善,视法律为神圣,依法办案,不为利,弱小的老百姓才有希望和未来,说人话,不办人事,有法不依,知法违法,执法者们,何时才能刹住你们对利益的追逐,权力任性的脚步!公权力永远不是执法者敛财的工具?!


     


    20171223   原创作者:许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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