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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民 投 诉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发布时间:2021/8/13   发布人:bxadmin   来源:  点击:456

    我叫何新中,回民,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人。祖上留有砖木结构瓦房十一间,四合院,住房三间,临街铺面八门,房屋总面积约330平方。另有与东边沈家交界约一亩多地的菜园一块。老宅座落在原天主堂巷,即现在县文教局南面巷道,坐南向此。

    五八年,“大跃进”受左的路线影响,全国自上而下掀起了一股“共产风”、“命令风”。在这种大环境下,平利自然也未能幸免。是时,建筑站(又叫”建筑合作社”)为扩大规模(成立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年九月的一天,以曹胜民、曹世才、曾家贵(三人均死)为首的一伙暴徒在章修扬(原建司经理,后任县建委主任(已故))的授意和操纵下,趁我家无人之际砸门撬锁,强行将我们撵到城西周希陶家。记得那天下午,当我们放学回家一看,顿时目瞪口呆,只见大门洞开,门窗户扇东倒西歪,门锁扭曲,一片狼籍,仿佛被“土匪”洗劫一般。这一幕成了一道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痕,每当忆起当年的情景便痛心疾首,气愤难平。

    五九年,中央纠偏,实行“一平二调”。建司又假意租赁,次年四、五月间又派其出纳张丽云(女,汉中人)来动员我们卖房,但我们坚持不卖。因为一卖我们一大家人就没房住了,况且是租业。因此我父母一再拒绝。可建司却纠缠不休,软硬兼施。61年,建司黔驴技穷,最终不容分辩放下500元钱连收条都不要,就这样把房“买”去了。尽管我们未给对方写过任何书面的东西,就连关键的产权证书都没给,但这并不妨碍其弄虚作假。当时,我们只在其再三威逼下将房地契给他们看了看。其实,这只不过是建司耍的小伎俩,他们意欲诱骗我们出示原件,以便为其伪造“卖房契约”提供范本。

    从那时起我们便成了地道的有房的租房户。几十年来居无定所。前后搬家十余次,像“砣螺”一样在城内四处租房住。期间仅在医院家属院和城南(64年至82年)就分别搬过三次家。09年又从东四路迁至工行家属楼(二室一厅60余米,租金逐年递增,三年中由最初的3600元/年涨到每年6000元),这一住又是四年。失去房产不仅使我们流离失所,更影响到我们的方方面面,二老即因房产问题纠结相继含恨九泉。这其中辛酸局外人是很难想见的。

    “文革”以前申诉无门。“十年动乱”期间更不用说,七六年找过,七八年党的三中全会后又找过有关部门均被搪塞敷衍。尤其是八六年,我去找县委书记熊邦高,却被县委办公室主任骆源庆拒之门外,后经再三要求,县法院才委派民庭王范到我家去了一趟,并出示了县建司伪造的“卖房契约”,对我们说,人家建司“手续齐全”,你们无须再申诉了。

    可笑的是,在建司单方面拟就的“契约”应有尽有,有中证人(都是其建司职工)有公证处签字盖章,甚至还有我父亲的印章(其实那是我父亲在医院门诊收费用的专用木头扁章,并非家父私人印章)我们既不卖房又怎会去公证和盖章来?更何况我们的产权证书至今尚在,并未随房屋转移,请问,这能成其为卖房吗?

    事实上建司就是想借虚假的“卖房契约”来掩盖58年的强行侵占。企图用所谓合法来掩盖非法。

    回顾过去,建司一伙无赖其所以能那样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巧取豪夺,究其原因,无非认为家父是伪职员,是“历史反革命份子”,可以任其宰割。76年,家父(何筱皋)经甄别平反复职,但因株连而造成的侵权问题至今未退赔。其“左”的惯性就像当初宇宙大爆炸直到今天仍有残余辐射一样顽固地影响着我们的现实生活。

    今天看来,建司对我产权所实施的先侵占,再租赁,后强买(他们在“买”字上还做了不少手脚,例如,将我十一间房改成六间)等一系列违法行径在当时那种“左”的阴霾笼罩下便都顺理成章见怪不怪了。即使章修扬之辈现在还活着,其违法行为再怎么狡辩都是徒劳多余的。

    如今我已是古稀之人,能在有生之年见到当年被建司非法占有的房产失而复得是我最大的愿望,若能如愿以偿则上可告慰二老在天之灵,下可抚平我辈内心之创伤,然而这一心愿能否实现又完全仰仗并取决于党的相关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和认真执行了。

    庆幸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历届党中央,尤其十八大后以习总书记领导下的党中央更加英明,更加求真务实,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顺乎民意,深要全国民众的拥戴。

    至于我房产被非法侵占,问题虽出在基层,根子却在中央。事情虽过去了几十年,但毕竟是解放后在新生的民主政权下发生的,如今是该还历史本来面貌的时候了。故此,我恳请有关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能进一步落实政策,拨乱反正。我别无苛求,只希望上级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我十一间房除现价给付外,同时给我这几十年的租金以及适当地段的1.5亩宅基地(含八间铺面)。

    恳请有关部门能重视我的合理诉求,并尽快给予妥善处理为盼。

    最后,请“华夏民生网”能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谨呈

    投诉人:何新中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后附:原始(清同治七年)房契、地契扫描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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